條款及細則

商標


商標註冊代理委託合同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商標代理事務 (本合同中的商標代理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註冊、覆審、異議、爭議、續展、變更、轉讓和撤銷) 的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 甲方享有的權利

  1. 從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隨時有權利要求乙方反饋商標代理事務的處理進展和狀態。
  2. 對於與合同中商標代理事務相關的問題或需求,甲方有主動向乙方咨詢的權利。
  3. 就提供給乙方的與合同中商標代理事務相關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等處於法律規定下有效的商業秘密,甲方享有是否允許乙方進行公開的權利。
  4. 甲方享有隨時終止與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權利,但乙方所收取的任何費用不予退還。


2. 乙方提供的服務

  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依法辦理甲方委託的商標代理事務,具體服務內容見本合同正面條款所載服務項目。
  2. 對於本合同註冊服務項目擬定提交的商標標識,乙方可提供免費查詢及專業評估服務,但最終提交註冊申請的商標標識以甲方認可的合同正面條款所載服務項目為準。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項之後立即啟動商標代理事務。
  4. 乙方在處理商標代理事務過程中,從甲方利益出發,免費提供與合同中約定服務項目相關的咨詢和問題解答服務。
  5. 乙方及時通過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甲方其所委託乙方的商標代理事務的處理狀態。
  6. 乙方將國家商標局下發的商標法律文件,及時送達甲方;但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未及時送達的,乙方不承擔責任,所述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戰爭、洪水等。

3. 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1. 乙方有義務和責任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護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保證在甲方提出的商標、標誌、商標信息及其他資料在處於合法商業秘密期間,如果沒獲得甲方同意,不擅自向第三方洩露甲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及其他資料。
  2. 乙方在處理合同中商標代理事務過程中,由於乙方原因導致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損失並作賠償,賠償金額 不超過合同金額。所述乙方原因包括﹕未及時送達法律文件、處理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或欺騙行為。
  3.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處理合同中商標代理事務,並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證據和證件等資料和信息是真實、有效和合法的;因為提供資料和信息的不真實、無效或不合法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 因商標代理事務的所在國商標局或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按所在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而作出的不利於甲決定的風險,由甲方承擔,但乙方有因甲方需求從專業角度提供解決的義務。
  5.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將所需費用匯款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或者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否則,乙方有權不履行相關義務。
  6. 甲方需提供申請人及聯繫人地址、電話,在註冊證核准之前變更地址、電話的,應及時告知乙方。否則由此產生的 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7. 如雙方就本合同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或糾紛提交到香港法院解決。
  8. 本合同條款與正面所載的服務項目等條款共同構成甲乙方之間完整且唯一的合同。在本合同條款與正面所有手寫的 關於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擔保條款都不具法律效力。對於手寫的關於商標代理委託項目、合同金額兩項 內容,在雙方確認並蓋章後生效。如果甲乙雙方需要就雙方的合作增加其他條款,需另外簽訂雙方同意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也需經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有效。
  9. 本合同的條款均具有獨立性,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10.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託代理事務完成之日。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專利


專利委託條款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any Ltd(以下稱為乙方)與委託人(以下稱為甲方)經過友好協商,對以下的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甲方清楚瞭解所有條款的內容。本合同條款與正面所載的服務專案等條款共同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完整且唯一的合同。
  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依法辦理甲方委託的專利代理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 甲方應無保留地向乙方陳述與專利代理事務有關的真實情況,並提供詳細,真實的資料及證明檔(包括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委託書)。
  3. 如甲方委託乙方的專利代理事務有弄虛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等不正當行為,經發現和證實後,甲方應當承擔相關一切責任,乙方有權利終止合同,所收費用均不予退回。
  4. 上述專利委託事項若需做出任何修改,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後,做出相應的修改。
  5.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一次性將所需費用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號,或者以現金或支票交付。否則,乙方有權不履行相應義務。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項後,立即啟動專利事務的代理工作,並及時向智慧財產權局遞交相關文件。
  6. 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若甲方的位址、連絡人、聯繫電話等專案中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甲方務必及時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通知乙方,否則,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將由甲方承擔。乙方的位址,連絡人,聯繫電話等專案中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
  7. 除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所需外,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協力廠商洩露甲方的商標,標誌,商業資訊及其他資料。
  8. 甲方可隨時終止與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但乙方所收取費用不予退還。
  9. 如因乙方工作失誤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託事務,並造成甲方的權益受到損失(不包括智慧財產權局對該專利申請“駁回”的決定造成的損害),乙方應退還給甲方本案的全部代理費用。
  10. 如雙方就本合同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 應友好協商; 協商不成時, 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或糾紛提交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11. 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均具有獨立性,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版權


著作權委託條款

Glob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any Ltd(以下稱為乙方)與委託人(以下稱為甲方)經過友好協商,對以下的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甲方清楚瞭解所有條款的內容。本合同條款與正面所載的服務專案等條款共同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完整且唯一的合同。
  1.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依法辦理甲方委託著作權代理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 甲方應無保留地向乙方陳述與著作權代理事務有關的事實情況,並提供詳細、真實的資料及證明檔(包括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的委託書)。
  3. 如甲方委託乙方的著作權代理事務有弄虛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等不正當行為,經發現和證實後,甲方應當承擔相關一切責任,乙方有權利終止合同,所收費用均不予退回。
  4. 上述著作權委託事項若需做出任何修改,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後,做出相應的修改。
  5.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一次性將所需費用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號,或者以現金或支票交付。否則,乙方有權不履行相應義務。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上述款項後,立即啟動著作權事務的代理工作,並及時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登記事宜。
  6. 在本合同生效期間,若甲方的位址、連絡人、聯繫電話等專案中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甲方務必及時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通知乙方,否則,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將由甲方承擔。乙方的位址、連絡人、聯繫電話等專案中有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乙方將及時通知甲方。
  7. 除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所需外,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協力廠商洩露甲方的著作權資料、商業資訊及其他資料。
  8. 甲方可隨時終止與乙方的委託代理關係,但乙方所收取費用不予退還。
  9. 如因乙方工作失誤而不能完成甲方的委託事務,並造成甲方的權益受到損失(不包括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不符合著作權登記事項作出的“不予以登記”決定造成的損害),乙方應退還給甲方本案的全部代理費用。
  10. 如雙方就本合同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 應友好協商; 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或糾紛提交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11. 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均具有獨立性,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互聯網商標保護


合同條款

我/我們向環球邦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服務機構)提交商标域名申請表,同意和接受以下的申請條款。
  1. 本協議與申請表是根據.商标域名機構(ICANN)的《申請/註冊規則》、《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及《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共同構成的條款。
  2. 申請人以誠實、信用原則保證申請表中所填寫內容的真實、完整和準確;如果這些內容將來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管理連絡人、經辦人的聯繫方式(如:通信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內容發生變更,申請人應在有關內容變更後30 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服務機構。違反本保證將構成嚴重違約。
  3. 申請人保證該申請/註冊將不會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權益;商标域名的申請/註冊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商标域名的使用將不違反任何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於商标域名的申請/註冊及/或使用是否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權益,申請人負有完全責任。
  4. 服務機構有全權拒絕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服務機構不會由於服務機構拒絕接受和/或拒絕批准本註冊/申請所造成的任何影響及後果負責。
  5. 如果服務機構受理並同意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标域名,服務機構會負責向.商标域名機構 (ICANN) 辦理註冊/登記程序並將所申請的商标域名分配給申請人。另外與該商标域名有關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申請人完全承擔。
  6. 申請人同意按照服務機構所公佈的商标域名註冊收費標準和繳費時間向服務機構繳納相關費用,並同意每一次續期都應適用續期時的收費 標準。申請人沒有收到服務機構的繳費通知不能成為申請人不按時繳納費用而引起的相應責任或後果免除的理由,服務機構不會因未及時發送繳費通知而承擔 任何責任。商标域名申請/註冊成功後,申請人支付的相關費用,服務機構將不予退還,申請人可持續使用至相關費用扣完為止。如申請人在申請成功前提出中止申請, 服務機構將按實際情況退還部分或全部款項。
  7. 申請人如果不遵守本申請協議,包括《管理辦法》中的任何規定都將被視為嚴重違約。一經發現,服務機構可以沒有責任下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並說明違約事實,申請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內,向服務機構提供合法及有效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未違約,否則,服務機構將有權在不再另行發送通知的情況下刪除申請人的申請/註冊的商标域名,並不作任何按金退還。服務機構的上述權利屬選擇性權利,其選擇不行使該權利的行為不得被視為對違約行為的認可,亦不影響或妨礙其在任何時候選擇行使該權利。
  8. 服務機構和管理機構不擔負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損失和責任:a.由於技術問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b.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或責任;c..由於未被授權者使用或誤用申請人的帳號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d.由於申請人原因導致的損失或責任,如填寫不詳資訊導致申請/註冊被駁回並被他人先行註冊/申請;未能按時繳納年度運行管理費等;e.在正常申請進行時或填寫申請表的同時被他人先行註冊而造成的損失或責任;f. 由於適用《爭議解決辦法》而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9. 申請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商标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訴而產生爭議時,申請人應接受爭議發生時《爭議解決辦法》(包括其在簽訂本協定之後的更新或補充部分)條款的約束。申請人同意,在爭議期間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其有關內容。
  10. 本申請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針對該商标域名產生的司法訴訟,由服務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 申請人在完成並提交商标域名/ 互聯網絡域名申請/註冊合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協議和作為《管理辦法》及《爭議解決辦法》的約束。
  12. 在簽訂商标域名/ 互聯網絡域名合同當天,申請人同意支付所有關款項給服務機構。
  13. 委託方同意本委託專案可由受託方的關聯專業事務所或公司承辦。
  14. 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具有獨立性。若其中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
  15. 如中文譯本與英文譯本在文義上出現分歧,概以中文本為准。